提出“汉奸言论”可监禁20年提案是侵犯人权?

联合早报报道认为,政协委员喻权域是极左人士,“要求制定法律严惩为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辩护的“汉奸言论”。有关媒体和学者则指喻权域的提案是在宣扬极权主义,明显违反了言论自由精神”。

然而很明显这是对中国人权状况采用了双重标准。虽然网上言论之间的碰撞中,相对方盖上“汉奸”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被盖上帽子的人并非就是犯法。委员的提案是要立法,既然是立法,就应该比较严谨而且有条例可以遵循。例如,

他的提案将建议对汉奸罪作如下惩处:凡为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列强对华侵略行为辩护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凡为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来外国对华侵略行为辩护者,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刊载汉奸言论的报章负责人要负连带责任,也要处三年以下监禁。

虽然其中可能有过激的地方,例如报章负责人也要监禁,或者监禁年限过长,但是总体来说我认为惩罚并非不可。“欧洲11个国家都有关于禁止为纳粹翻案言论的法例,奥地利更严厉执行有关法案”,而且我今天也看到甚至对于全球还有争议的土耳其奥特曼帝国时代发生的种族清洗,法国都立法惩罚否认这一事件的人。为什么欧洲这些国家的做法就没有人指责是侵犯言论自由,而中国有人提出对一个普遍认可的事实加以立法保护禁止犯案辩护,就变成“极权主义”了呢?

当然,任何立法禁止某些言论的做法都是无益于言论自由的。只是双重标准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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